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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3-11-16 浏览量: 作者: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达拉特旗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标准,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旗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组织宣传与筹资室牵头。

第三条 信息公开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性与真实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三)及时、准确、完整性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用清晰准确无歧义的语言,尽快公开应当公开的、可能影响信息公开对象决定的相关信息;

(四)权益人保护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充分考虑信息相关人的意愿、隐私以及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可能的冲突。

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达拉特旗红十字会单位信息、联系方式、 信息公开的载体等。

(二) 财务信息:包括达拉特旗红十字会年度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

(三)常规业务活动信息: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 助、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红十字志 愿服务与青少年工作动态等。

(四) 社会捐赠信息:接收捐赠款物信息、使用捐赠款物信息等。

第五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不得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信息公开一般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通过达拉特旗红十字会公众信息平台公开。

(二)其它有利于公开的合法有效形式。

第七条 信息公开程序

(一)基本信息:由组宣室负责,通过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开和及时更新。

(二)财务信息:由办公室财务负责,按照时限要求,提供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等,送分管会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三)常规业务活动信息:以业务股为主,按照时限要求提供 活动相关信息,经分管会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四)社会捐赠信息:捐赠资金信息以组宣室为主, 捐赠物资信息以赈济救护室为主,提供完整信息清单、捐赠款物 拨付清单,经分管会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五) 日常动态信息:以业务室为主,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活动 相关信息,经分管会领导审阅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旗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由达拉特旗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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